营口市文明委贯彻中央文明委《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及2016年执行情况

发表时间:2017-06-19    来源:营口文明网
  为确保我市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级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实施动态管理。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市文明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文明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文明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本地区、本系统的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做好道德模范的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等工作。

  三是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平时放松自身要求,榜样作用不强,发生有悖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正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言论和行为,市文明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谈话后效果不明显的一律取消荣誉称号。

  2016年,我市道德模范周保维同邻里发生纠纷,市文明办、盖州市文明办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周保维改正错误态度积极,主动同邻居化解了矛盾纠纷;市文明办走访、慰问道德模范23人、电话函询52人,实现了各级道德模范管理全覆盖。目前,我市各级道德模范自身要求严格、榜样作用明显,充分发挥了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孙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