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益广告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和相关激励政策的具体措施

发表时间:2015-12-08    来源:营口文明网

    2013以来,为扎实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益广告创作传播工作,我市积极出台公益广告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和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公益广告创新发展。
    一、建章立制,使工作开展有依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健全完善文明委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营口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意见》、《营口市公益广告扶持和奖励项目办法》,鼓励机关各部门、企业、媒体、个人等各方面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创作、传播,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择优进行资助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扶持优惠,使工作开展有力度。首先,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对播放公益广告的财政投入,按比例返还文化事业建设费,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出机构按照规定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公益广告达到规定的制作、播出比例,则可以在次年向财税部门申请,将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总额的5%返还至原缴纳单位,但必须专款专用。其次,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税收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注重激励,使工作开展有保障。支持公益广告创作传播,市文明委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前置条件,纳入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和评先评优之中,每年评选一次公益广告扶持奖励项目,扶持的奖励项目涵盖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刊播和管理的全过程

责任编辑:孙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