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3-04-03    来源: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5日——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市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违法违规用火: 

  1.严禁点烛、焚香、烧纸、送灯和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枯枝、果树病腐枝及其它农事用火。 

  3.严禁吸烟、烤火、野炊、放孔明灯。 

  4.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时,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也可直接拨打119、110报警电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营口市公安局 

2023年3月6日 

 

编辑:葛战  责编:刘俊  审核:张继驰 

责任编辑:唐 璐